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債務人 安溥生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債務人投資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3月起迄今之金額及財產變動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3、債務人自97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代替。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4、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自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是否及何時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5、債務人配偶 張志敏 (1)自97年3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2)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3)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是否及何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6、說明債務人配偶張志敏之工作狀況,提出自97年3月起迄今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工作,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並說明有何不工作以分擔家計及子女扶養費之正當理由。
7、說明債務人長女 張安妮 之工作狀況,提出自97年3月起迄今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若無工作,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並說明有何不工作以分擔家計之正當理由。
8、債務人應說明與戶籍地之關係為何,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設籍之原因。
9、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債務人並應說明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臺北市○○○路高價地段,致租金高達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遷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
10、應受扶養人張○○之在學證明文件,有無兼職及打工,是否申請就學貸款。又張○○已年滿18歲,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情形下,於其成年後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於張○○成年後免除負擔其扶養費。
11、提出適當證明文件,分別說明債務人、張志敏及張○○之通勤方式、通勤地點及路線,每月交通費各須2750元之明細、計算式及其必要性。
12、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又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依財政部公告98年扶養免稅額計算,平均每月為6833元。是債務人之每月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萬4614元,債務人與次女張○○共同負擔應受扶養人張志敏、張○○之扶養費之分擔額,應不得超過6833元(6833×2÷2=6833),合計2萬1447元始屬合理。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每月支出2萬6891元,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且若遷居至臺北縣地區,其個人必要支出不得超過1萬0792元。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