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兩造爭執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雖以新臺幣3,808,000.元拍定,惟該金額乃公告拍賣之土地之價額,並非即為優先承買權之價額,尚難以之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認本件為「類似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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