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上訴人甲○○國民被上訴人乙○
韓素慧韓秋姿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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