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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