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5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而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80號裁定在案,此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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