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9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9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1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