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甲○○間離婚等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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