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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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1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告 伯松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振堯 被告 蕭滄國
林碧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9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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