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蔡中豪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6年度板司調字第539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現本件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補字第3051號受理並進行審理,先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5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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