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A女(警局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父(姓名年籍詳卷)
A母(警局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B男(警局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70號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