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明麗 上列聲請人與 鍾名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倉庫之契約書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電費、水費帳單或繳款收據。
三、請提出匯款紀錄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明麗 上列聲請人與 鍾名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倉庫之契約書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電費、水費帳單或繳款收據。
三、請提出匯款紀錄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