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欣岳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洋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 律師
史崇瑜 律師 張進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