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10號原告 葉吳秋蘭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陳韋含 律師被告 陳年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