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慰撫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 蘇紫婕 被上訴人 王充琦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慰撫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關於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計算式:(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8,10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