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58號原告 許美華 被告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告 甘宜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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