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柒公克,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五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押之海洛因(重一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系爭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點七公克(包裝重○點五二公克)確屬違禁物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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