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7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設於南投
縣○里鎮○○路○段○○○巷○號,則被告之日常生活作息之
地點既均在南投縣地區,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
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此外,依兩造間現金卡契約條款復未
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
件自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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