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學銀 即匯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2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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