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東方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7,83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