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田雨昕 訴訟代理人 潘倩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A-00-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