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5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季泰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季泰(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參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9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本件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顯高於以上各定刑,且從形式上觀察,固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之外部界限,惟抗告人所犯各罪為同期間內所為,只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對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又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顯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定刑之法律目的及刑罰公平性無違。另原裁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裁定所受之處罰,將遠高於同類型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應非妥適,並難以令抗告人折服。就此,為避免因案件起訴、審判先後致影響權益及司法公平性,並整體考量抗告人於同一時間所為之犯行、抗告人之人格特性及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程度及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請撤銷原裁定,給予抗告人較為合適之裁量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三、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部分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原審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2號(原裁定誤載為附表編號21號,爰予更正)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餘則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執聲卷第3至4頁)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刑。依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3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6月,原裁定於此範圍內,併考量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是本件原審裁定之刑度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以其所犯均為同時期案件,請求重新酌定等語。固本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惟附表編號1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22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
15、17、23為詐欺得利罪,餘則為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又分別於104年11月間、105年4月間、107年7月、8月、10月間、108年8月至10月間,足見手法、時間未必相同,且被害人不同之財產犯罪,原審已斟酌抗告人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對社會治安民眾安全影響之程度及犯罪動機,暨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高低等因素所為定刑之裁斷,考量案情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恤刑,而裁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裁定,裁量實屬適當,並無明顯不利於抗告人之情事,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平等原則之情。又他案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事由與抗告人所犯各罪未盡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為本案有否裁量濫用之判斷。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劉季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6日104年11月8日104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888、8535、9322號及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888、8535、9322號及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888、8535、9322號及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0日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備註編號2至5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2日107年7月14日107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888、8535、9322號及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888、8535、9322號及108年度偵緝字第32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109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5日108年11月5日109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2至5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6至2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3日108年7月15日107年7月20日至107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6至2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9日107年7月22日至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6至2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1日108年8月9日108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6至2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4日107年8月11日至107年8月12日108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6至2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9日108年10月1日108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108年偵緝字第543、544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97、2000、5559、6013、6025、6807、7611、7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109年度易字第617、639、664、687、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備註編號6至21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223以下空白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5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24號109年度投簡字第259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24號109年度投簡字第2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7日110年1月14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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