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達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達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達勇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共8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5至6、8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4、
7、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年4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自戕身心健康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但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販賣改造槍枝未遂、竊盜、私行拘禁、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各異,此部分不宜給予過多定應執行刑之減讓;另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1月至9月間,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則係於106年3月間所犯;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附表:受刑人李達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8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8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8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1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107年9月30日107年1月26日至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8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8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3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55號108年度訴字第655號108年度簡字第888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8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55號108年度訴字第655號108年度簡字第8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7日108年8月7日108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1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1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16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1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幫助販賣改造槍枝未遂竊盜妨害自由(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5月22日106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6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59號108年度易字第325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1日108年12月13日110年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59號108年度易字第325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109年1月6日110年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8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5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1號(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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