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34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債務人 陳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參佰元,及其中陸萬零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