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嘉義縣東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甲○○於民國82年7月2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甲○○於民國
8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案外人甲○○屆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韻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東石鄉│屯子頭││212-146│建│││277│2分之1│所有權人:黃│││││││││││││ 李秀戀 │└──┴───┴────┴────┴────┴────────┴─┴──┴──┴──────┴─────────┴──────┘┌──────────────────────────────────────────────────────────────┐│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1│嘉義縣東石鄉│嘉義縣東│住家用鋼│68.8│83.4│13.0│││││16│電梯樓梯│6.│平│全部│所有權││││屯子頭段屯子│石鄉屯子│筋混凝土│8│9│6│││││5.│間│66│方││人:黃││││頭3號│頭段212-│加強磚造││││││││43│││公││李秀戀│││││146地號│2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