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潛
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趙哲宏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