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伯文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訴人三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
上訴人旭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全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金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
複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林健彥~B2法官﹖﹖﹖~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可否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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