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持有刀械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本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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