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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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債務人 李哲獻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ꆼ債務人自陳101年9月至102年7月間,生活必要費用皆由胞
姊提供,請確實說明,胞姊是否為債權人,如是應列入債權人清冊,所有債權債務關係,應於更生程序一併處理。
ꆼ自101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ꆼ自101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ꆼ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ꆼ提出應受扶養人 李清根 、 陳彩雲 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ꆼ提出應受扶養人李清根、陳彩雲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
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ꆼ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1,373元,逾一般標準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