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02號聲請人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相對人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傑志 上列聲請人與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張(票號TH399079)。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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