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43號聲請人財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世宗 上聲請人財仁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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