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上訴人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
李婉維 律師 張少騰 律師上訴人 陳煌彬 訴訟代理人龔新傑律師
張少騰律師複代理人李婉維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黃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就上訴人聲請減少免假執行擔保金額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管靜怡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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