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2號聲請人 薛岳峰 即 薛三剛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03年5月18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遲至103年8月1日才重新覓得工作,且現齡58歲,為避免將來因高齡遭就業市場淘汰,目前於臺南縣仁德鄉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日間部二專調理保健技術科學習按摩技能,以求增加謀生能力,為此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0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年12月24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嗣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2號及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分別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自103年8月1日起任職於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至103年9月10日始領取8月份薪資,業據債務人提出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確實難以依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於103年8月15日履行更生方案所定第7期給付,堪認屬實。本院審酌債務人現於臺南縣仁德鄉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日間部二專調理保健技術科學習按摩技能,並非生活必要支出,是難認有必要再予延期清償達1年之久,且其現既已覓得固定工作,是其自本件裁定日之翌月起應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所定每月清償金額。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