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相 對 人 精準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海外國際地產物業廣宣合作契約書第
5條第4款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服務費。惟查,
依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約書如需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