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詹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26元,及其中30,000元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24,690元,及自9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
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客戶
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且本件被告違約
之情形係屬積欠債務狀態之延續,而非有何新生之違約事由,故
原告請求被告(主文第二項部分)給付相當利息10%(逾期6個
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按月計算之違約金,顯然偏
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就此部分違約金應酌減為100元計算,
始為適當。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