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62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陳寶林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
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8年10月15日中市警二
分偵字第1089000002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寶林易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陳寶林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108年度中秩字第139號裁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下稱原裁定)確定,
且執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陳寶林逾期迄未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陳寶林,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原裁定處以罰鍰1,000元,原裁定於108年8月19日
確定,聲請機關復於108年9月19日作成執行通知單,並於同
年9月25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繳納期限
,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被處罰人10日內即108年10月7日
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聲請機
關提出之原裁定、確定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
憑,堪認屬實,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再被處罰人其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1,000元,依上揭法
條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
以拘留1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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