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零八百七十四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一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
   之事實及理由。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
   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
   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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