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零八百七十四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一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
之事實及理由。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
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
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
㈢、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