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1,3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