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37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簡字第3372號民事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09
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蘇鳴東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