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7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