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