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爰命聲請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綜合信用報告書,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件:請聲請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綜合信用報告書後,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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