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餐飲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50號原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餐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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