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業已審訊完畢,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