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甲○○被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乙0000000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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