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8.24│96.11.01│96.11.0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834號│436、1280號│436、128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20號│97年度易字第304號│97年度易字第30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1│97.05.22│97.05.22│├─┼─────────┼──────────┼──────────┼──────────┤│確│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20號│97年度易字第304號│97年度易字第3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21│97.06.16│97.06.16│├─┴─────────┼──────────┼──────────┼──────────┤│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38號│1785號│17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有期徒刑1│││││月│年7月│├───────────┼──────────┼──────────┼─────┼─────┤│犯罪日期│96.12.20│96年10月初某日│96.12.09│96.12.1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54號│126、2521號│595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苗簡字第563號│97年度易字第539號│98年度上易字第392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30│97.12.31│98.04.16│├─┼─────────┼──────────┼──────────┼───────────┤│確│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苗簡字第563號│97年度易字第539號│98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18│98.02.16│98.04.16│├─┴─────────┼──────────┼──────────┼───────────┤│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43號│724號(苗栗地檢98年│1382號││││度執助字第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