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上訴人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複代理人乙○○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土地面積24.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700元=978,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