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珍珠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