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
原 告 王文俊
被 告 喜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
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不
動產地役權登記(登記日期民國102年2月5日普字第27560號,設
定範圍全部)之設定應予塗銷。是未件之原告就系爭土地因被告
地役權存在而減少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萬元(依上開法
條規定,以系爭土地其107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90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8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