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應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期滿。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即八十七年三月間至同年十一月間止,連續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聲請人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另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