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婁天淑

相對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清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向鈞院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按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40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判決駁回在案,是本件已不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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